首页 | 校院概览 | 教学工作 | 科研工作 | 决策咨询 | 行政后勤 | 队伍建设 | 机关党建 | 廉政建设 | 信息化建设 
热点新闻
·   我校举行2023级领... 10/12
·   省委党校(河南行... 09/02
·   我校举行2023年秋... 11/01
·   省委党校(河南行... 03/02
·   我校表彰2021—202... 09/08
·   戴柏华到省委党校... 12/04
·   《学习论坛》入选2... 12/29
·   李莽闯带队赴兰考... 04/24
·   我校2位同志荣获20... 03/26
严禁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 严禁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 中国纪检监察报 》( 2024年07月18日 03 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作出处分规定。

(三)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条例》第九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因个人生活向他人借款借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则违反了廉洁纪律。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有的长期借用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的人员住房或者高档汽车,有的占用辖区内企业酒店套房等。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自己借用的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对方则是冲着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须坚决避免发生此类行为。

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种行为在执纪监督中较为常见,有的干部不敢公然收钱,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暗中接受利益输送。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党员、干部通过借贷等金融活动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比如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等,就是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如果以借贷的名义行收受贿赂之实,那就不仅是违纪,而且涉嫌受贿犯罪。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关闭窗口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河南行政学院 版权所有 豫ICP备17046006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702002365号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河南行政学院 信息管理部 制作维护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