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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校委(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能力与水平,推动师资队伍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分为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级)、教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条件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在职教师。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职业素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校姓党、党校教师姓党,坚守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强化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风严谨,师德高尚,恪守学术诚信,认真履行好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积极参加本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教师资格证

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继续教育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规定学时任务。

实践锻炼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进校以来至少要有一年实践锻炼经历。

要求

(一)申报讲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助理讲师)职务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

(二)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2.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教授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5年。

(四)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担任讲师或副教授职务满5年,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任职年限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提前1-2年破格申报教授职称。中级职称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讲师评审条件

(一)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任务。熟练地开展各教学环节工作,成绩突出,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根据教学计划和安排,参与组织实施理论研讨、现场教学等教学活动。

3.参与科研课题或决策咨询服务的研究工作。

(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要求:

1.教学业绩。能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校安排的教学工作,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

2.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1)、(2)条中的1条:

(1)在CN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2篇。

(2)参与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1篇。

(3)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限前3名)。

(4)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5)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3名)。

十二副教授评审条件

(一)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前沿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安排,组织指导小组研讨、班级研讨、现场教学,或指导有学历班次毕业论文等教学活动。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3.积极主动开展党的政策理论“义务宣讲”活动(需提供现场宣讲图片或邀请函等教学材料)。

(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要求:

1.教学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第(1)条:

(1)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其中在主体班授课不少于40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精品课。

(3)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好教材。

(4)任现职以来,获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以上,或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学技能比赛二等奖以上,或被省委党校(行政学院)评为优秀教师,或被省委党校(行政学院)评为优秀教学效果奖。

2.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1)至(3)条中的1条,必备(4)至(6)条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

(2)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中央级党报党刊发表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央级党报党刊发表论文2篇。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国家级限前5名)。

(5)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二等奖限前5名),或2项市(厅)级一等奖的主持人。

(6)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3名),或获省部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限第1名)。

第十教授评审条件

(一)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把握本专业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突出的工作能力,能承担本专业高深的研究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任务。教学特点鲜明,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具有主持本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能力,教学方法改革成绩显著。指导青年教师或在职研究生,成绩突出。

3.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安排,组织指导小组研讨、班级研讨、现场教学,或指导有学历班次毕业论文等教学活动。

4.积极主动开展党的政策理论“义务宣讲”活动(需提供现场宣讲图片或邀请函等教学材料)。

(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要求:

1.教学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第(1)条:

(1)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00学时。其中在主体班授课不少于12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3次以上。

(2)获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好课程。

(3)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4)获省级以上学术称号(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或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奖项(校精品课、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效果奖、教学技能比赛一等奖)2次以上。

2.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1)至(3)条中的1条,必备(4)至(6)条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

(2)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或在中央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5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12万字以上);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在中央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4篇。

(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5)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限第1名),或获省部级一等奖(限前2名)。

(6)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限第1名)。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须达到正常晋升的相应评审条件。

(一)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第(1)条: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限第1名)。

3.获全省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4.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限第1名)。

(二)破格申报教授职称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第(1)条:

1.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限第1名)。

3.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4.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限第1名),或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次(限第1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业绩成果。

第十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后聘用到相应岗位并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起开始计算。已有任职资格以来未连续聘任的,应扣除未聘任年限后累计计算。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任职年限。入职后取得的本科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十七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以上项目1项,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及评审条件,可优先评审。

第十八条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的考评,教学质量考评认定标准为本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实践锻炼指上挂下派、横向互派、对口援助等。

45周岁实践锻炼经历时间截止当年职称申报安排之日。实践锻炼经历,2023年度暂过渡一年,只要报名且到基层锻炼的,即视为有实践锻炼经历,从2024年度开始不再过渡。实践锻炼期满,主体班年均授课学时不计入任职年限要求的学时,年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的计分,按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主体班授课学时是指在主体班实际参与教学所计算的学时。

二十一同年度获校精品课或优秀教学效果奖,不重复计算次数。

二十二本条件中正常、转评、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参加现场答辩。

二十三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需在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岗位上聘满1年以上,方可转评。转评后聘满1年,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其任职年限从原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十五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相关词语和概念解释:

(一)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委托性科研任务,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省政府决策研究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

市(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委市政府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省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课题等。

科研项目以结项证书或结项文件为确认标准。

(二)决策咨询研究成果领导批示

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仅指中央部委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正部级领导)、省委书记、省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

省部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仅指中央部委副职,省级党委、政府副职作出的肯定性批示。

领导肯定性批示必须是该领导时任该职务时作出的肯定性批示。肯定性批示是指领导有明确的批转意见、指示要求、肯定性语言等。

(三)著作出版社

著作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有“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上查询。申报人员承担著作的字数要求,仅指单本著作应达到的字数要求,以著作中标注为准。

(四)奖励级别

省部级奖是指国家各部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学术成果奖励,包括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科技进步奖、发展研究奖等。市(厅)级奖是指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省社科联、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学术成果奖励。科研成果奖不包含理论研讨会、学会颁发的奖励。

同一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

成果奖励应附获奖证书、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

(五)论文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书评、论文集等。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党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2000字以上,在党报上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1000字以上。

CN学术刊物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出版的具备CN刊号的刊物。

“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来源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不含扩展版)。

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党报党刊分为中央级党报党刊和省级党报党刊。中央级党报党刊是指“三报(理论版)一刊”,即《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省级党报党刊是指“省级党报(理论版)和党刊”。河南省党报党刊是指《河南日报》(理论版)和《党的生活》。

从2020年起在国家级知名网络媒体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相关系列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除特殊要求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业绩。

第二十伪造学历学位,谎报资历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至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已评审通过的,撤销通过资格。

二十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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