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校委〔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推动干部职工和学员依规依纪依法使用新媒体工具,确保我校网络阵地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媒体,是指“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微信公众号、“河南党校”官方微博和我校有关部门以工作为目的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以上三类简称“政务公众号”),我校干部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微信等平台开设的公众号(简称“个人公众号”),我校干部职工或在校学员以工作学习为目的组建的微信群等(简称“工作学习群”)。
第三条 政务公众号的管理。“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微信公众号、“河南党校”微博账号是经校委(院党组)批准上线的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其运行管理须遵守如下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集中统一、专人负责”的原则。新闻办指定专人负责内容把关和信息发布,信息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后台日常管理维护。
(二)重点宣传展示我校在教学、科研、决策咨询、人才队伍建设、机关党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平安建设、文明创建、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成绩。
(三)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各部门采写或整理拟发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四)信息发布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得发布涉密、违法违规信息或其他不良信息;须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不得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宜公开或有争议的信息;信息内容要贴近网络语言,准确清晰、图文并茂。
(五)信息发布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原发信息的发布,参照我校《校园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按要求填写《新闻信息上网审批表》并注明“拟发位置”;转发信息的发布,由申请部门核实拟转发信息的内容和来源,按要求填写《新闻信息上网审批表》并注明“拟发位置”,并按照规定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新闻办进行内容编排,并对预览结果进行二次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各部门要将审批后的《新闻信息上网审批表》及时交新闻办做好留档备查,并对电子文档做好备份。
未经校委(院党组)批准,我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名义开设其他政务公众号或以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名义通过其他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
我校有关部门以工作为目的开设的政务公众号,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发布流程,不得发布与工作或学习无关的信息。
第四条 个人公众号的管理。我校干部职工注册使用个人微信公众号时,须严格遵守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所发布信息须以学习交流为主,切实做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一)使用个人公众号时,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树牢红线意识,严禁个人公众号出现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党史、国史、军史,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传播非法出版物等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网络行为。
(三)严格信息发布,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或未经批准时,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不得发布授权不清、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文件资料等信息。
(四)严格规范我校干部职工以职务身份注册个人公众号的行为。因客观原因确需以职务身份开设个人公众号的,须向所在部门党支部报告并向新闻办报备。
第五条 工作学习群的管理。建立工作学习群,主要目的是方便干部职工和学员沟通交流、共享信息,提升工作和学习效率。工作学习群的管理,必须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始终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预防、制止有害信息传播。
(一)群主须由牵头建群的我校在职干部职工或在校学员担任。当群人数达到40人以上时,群主须指定1至3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群管理员并报新闻办备案。群主和群管理员负责群成员的准入、准出,监督管理群成员聊天内容,及时要求当事人终止、删除或直接终止、删除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
(二)实行实名入群,所有成员入群后须及时将自己的群昵称修改为实名。对拒不修改或经反复提醒一直未修改的,群主或群管理员须果断将其移出。发现有非我校干部职工或在校学员入群的,须第一时间将其移出。
(三)群主和群管理员须加强群成员动态管理,及时将已调离我校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移出工作学习群。学员在校期间组建的学习群,结业后必须解散。
(四)树牢红线意识,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不得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不得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不得传播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视频,不得发布以营利为目的或与自身身份不符的推销推广信息,不得在工作学习群收发红包,不得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不得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不得发布其他不当言论和信息。
第六条 对我校干部职工在微信、微博以外的其他新媒体平台注册使用的公众号或工作学习群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我校干部职工使用个人微信(私人聊天、群聊、朋友圈等)、QQ、个人微博等其他新媒体工具时,须严格遵守中央有关规定,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不得制造或传播各类谣言,不得拉票贿选或帮助他人拉票贿选,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发布或转发低级庸俗的内容或图片,不得有中央和国家禁止的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全校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始终站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持续推动我校网络阵地安全。若因工作不力、失察漏管导致发生相关事故,将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30日印发的《微信、微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