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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申报资格条件附则
 

第一条 申报资格条件中的表彰奖励、业绩成果等,除特殊规定外,均应为取得机关事业单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证书)以来取得。

第二条 申报人员的各项表彰、奖励、成果等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并公示的业绩,报名资格审查和评审时不予认可。以单位、团体等名义获得,或被撤销的表彰、奖励、成果等,不得作为个人业绩上报。

第三条 申报资格条件所称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同一项目所获的不同奖项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奖项认定。

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级表彰奖励等参照省辖市级有关规定对待。

第四条 各类表彰奖励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以省委、省政府,省辖市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授予的为准。表彰、奖励应提供有关正式文件、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同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被评定为优秀共产党员的,按1年对待,不进行年度累计。

第六条 省级工作部门仅面向其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进行的工作表彰,不作为申报资格条件。

第七条 省辖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是指省辖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的技术能手。

第八条 省辖市级以上技能竞赛是指省辖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参与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对奖项设立层次过多、获奖名额过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竞赛奖励政策明显不一致的技能竞赛,不予认可。

第九条 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相应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检索结果。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检索、验证的专利,不予认可。

第十条 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一条申报资格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时间计算到考评当年度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

(二)尚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和政务处分期间;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得申报情形。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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