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社科基金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各教研部及有关部门:
日前,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布了《国家社科基金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网址: http://www.npopss-cn.gov.cn/n1/2017/0522/c219469-29291493.html),按照通知精神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重申并强调如下要求。
1.项目申请人在项目论证过程中,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论证设计,不得虚构、虚报前期成果,不得伪造身份、学历、职称等重要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其列入研究团队;
2.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虚构或篡改研究数据;
3.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结项中,不得虚构、虚报阶段性成果,不得虚构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课题组成员;
4.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经费支出中,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不得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一律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若项目立项则作撤项处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承担者违反上述第2条、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一律终止或撤销项目。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申请人、负责人(首席专家)和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凡属学术造假行为,国家规划办将发现一起,惩处一起,通报一起,情节严重的上网公布。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的,对其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作终止或撤项处理。同时,国家规划办将进一步加大学风审查力度,完善学术信誉机制,信誉不良的除项目申报受限外,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望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知转发传达教研人员,并积极抓好贯彻落实,认真审核把关,严肃问责追责,坚决杜绝学术造假行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科 研 处
2017年5月27日